北京时间6月1日,中国人人民银行正式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稿一旦通过将成为史上最严《反洗钱法》,将在司法层面强化反洗钱监管,“征求意见稿”最受关注的点包括:

1、巨额现金收付需申报

征求意见稿提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为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等目的,不通过金融机构而是以现金方式收付,且数额巨大超过规定金额的,应当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

巨额现金收付申报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授权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拆分现金交易等方式规避巨额现金收付申报义务。

如果大家看到这还能不能感受文字背后的严厉,这下面这段话可谓重之又重。

“修订《反洗钱法》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随着反洗钱工作形势不断变化,反洗钱监管从规则为本过渡到风险为本,反洗钱的义务内容已经由反洗钱扩展到反恐怖主义融资、防扩散融资。”

其中有些比较重要的实质性改变,比如:

“经调查不能排除洗钱、恐怖主义融资嫌疑,且客户要求将调查所涉及的账户资金进一步转移的,除向有管辖权的机关移送外,经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还可以采取临时冻结措施。临时冻结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金融机构在按照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采取临时冻结措施后四十八小时内,未接到有关机关继续冻结通知的,应当立即解除冻结。”

简单来说,只要收付大额现金的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认为有洗钱嫌疑就可以通过行政手段冻结资金四十八小时。

上述举措是前所未有的。

2、非金融机构在从事特定业务时,也应当参照金融机构的相关要求履行反洗钱义务。

征求意见稿表示,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配合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为履行反洗钱义务开展的客户尽职调查,配合反洗钱调查;依法履行巨额现金收付申报、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等义务。其中,特定非金融机构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提供房屋销售、经纪服务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房地产中介机构;

(二)接受委托为客户代管资产或者账户、为企业筹措资金以及代理买卖经营性实体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从事贵金属现货交易的贵金属交易场所、贵金属交易商;

(四)其他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洗钱风险状况确定的需要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机构。

《新京报》在报道中指出,征求意见稿将反洗钱调查范围扩大至包括开发商、中介在内的非金融机构领域,在业内人士看来,这意味着反洗钱监管再次升级。

文章援引易居研究院智库中心研究总监严跃进的意见称,房地产相关企业作为金融机构重要客户,此类金融风险也需防范。尤其是疫情期间,一些高端项目的认购明显增加,对于此类项目自然需要严格审查资金来源,防范一些洗钱目的的资金进入。

“同时,在房地产交易中,对于资金的管控工作相对较少,各类大额资金的进出也需要管控。尤其是包括房屋更名、代持炒房等情况,很容易形成此类购房资金‘洗钱’的现象。

“后续从房屋交易秩序的角度来看,除了严管信贷资金以外,对于自有资金是否属于‘洗钱’性质的资金,也需要纳入监管体系。”

黄三水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已经出台,国内主流媒体也对部分条款进行了解读。

懂的自然懂,不懂的也要尽量去懂。反洗钱这件事看起来与有钱人关系更大,但实际上影响到所有人。

现金仍然是个好东西,但今后用起来恐怕越来越难越来越麻烦了。

文/郭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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