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卑诗省最高法院裁定,分心驾驶的罪行并不仅限于驾驶时手中拿着手机。法院驳回了一名男子的上诉,该男子因为在驾驶时使用电子设备,依据《机动车辆法》被开了罚单。

2019年3月15日,Zahir Rajani在温哥华West 70th夹Granville路口等红灯时,被警察发现他在低头。警察还看到了Zahir Rajani在使用手机的设置界面(Set-up),截停车辆走近后,警察发现Rajani的手机放在膝盖上,还连着一根充电线。

Rajani则表示警察第一次看见他时,他只是在低头,但他也承认当时手机就在他的右大腿和车座椅之间,而且正面向上。他在交通法庭上对这张罚单提出了上诉。

2019年9月10日,审理此案的法官宣布罚单有效,Rajani被罚了$300。法官认为,手机的精确位置在此案中并不重要,只要手机有可能分散注意力,并处于使用中,就是分心驾驶。此案中,手机正在充电,因此属于分心驾驶。

不满判罚的Rajani向卑诗省最高法院继续上诉,他认为这张罚单是无效的,因为当时手机并不在他的手中,不够成分心驾驶。

法院的审理中发现法律存在一些漏洞,比如仅凭车内存在电子设备就构成了分心驾驶的判断是不充分的,但最终法庭的结论是,Rajani的手机处于允许其使用的状态,因此罚单是有效的。

分心驾驶的判断非常广泛,并不是只有手机握在手里才算分心驾驶。根据法律,驾驶车辆时将电子设备放在膝盖上、大腿之间、夹在胳膊下面、用下巴或身体其他部分支撑手机,都构成分心驾驶。

起初,卑诗最高法院的裁定认为,如果手机在司机的腿和座位之间,屏幕没有亮起,不够成分心驾驶。但7月27日公布的裁定中,卑诗省的三名法官驳回了这一论点。裁定认为,Rajani案件中,根据本人对事实的供述,他的定罪是不可避免的。

Rajani的律师Farouk Jiwa在一份声明中表示,他的委托人对这个结果感到失望,但仍对上诉法院的澄清感到满意,因为此前法官的判决一直不一致。他的委托人没有上诉的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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