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规则:永久性住所(Permanent Home)在哪里,你就是哪里的税务居民,这个永久性住所指的是随时可供你使用的住所。无论此住所是自己拥有的、还是租来的,只要是能随时供你使用,这个住所就算是你的永久性住所。

有些新移民家庭,先生需要长期留在国内工作、照顾生意,因此先生在国内一定有个家。另一方面,太太在加拿大陪着小孩读书,因此在加拿大也有个家。也就是说,你在中国和加拿大都有永久性住所。在这种情况下,永久性住所处于一个平局状态,你的税务居民身份就无法通过这一条规则来判定,需要使用第二条规则。

第二条规则:生活重心在哪里,你就是哪里税务居民。生活重心包括考量你的个人联系和经济联系两部分,你的个人联系和经济联系跟哪一国家更密切,你的生活重心就在哪一国,就应是哪一国税务居民。

大部分新移民家庭,由于先生在中国做生意或工作,在中国存在着经济联系。同时,他的配偶和小孩居住在加拿大,在加拿大存在着个人联系。因此,新移民家庭在中加两国都会兼有这两种联系。不过《中加税务协定》中并没有具体说明,当这两种联系同时并存时,到底哪一种联系更为重要,以至能用来认定当事人的生活重心。

判断生活重心在哪里,需要根据每个家庭的具体情况而论,需要具体来作分析和考量,不能简单而论。当个人联系和经济联系同时并存、且分不出跟哪个国家更为密切时,也就确定不了你的生活重心在哪里了。这时,我们就需要运用到打破平局规则的第三条规则。

第三条规则:习惯性居所在哪里,你就是哪里的税务居民。习惯性居所指的是在一年里,你大部分时间居住的地方。

如果在一年里,你大部分时间居住在中国,中国就是你的习 惯性居所,你就应该被认为是中国税务居民。反之,如果居住在加拿大时间比较多,就是加拿大税务居民。当两地居住时间相同或没有明显区别时,我们就需要运用到打破平局规则中的最后一条规则。

第四条规则:你的国籍在哪里,你就是哪里的税务居民。如果你拥有中国国籍,你就是中国税务居民。如果你拥有加拿大国籍,你则是加拿大税务居民。

值得注意的是,以上四条规则并不是并列关系,在运用时并不是同时考量的。只有当前一条规则无法确定你的税务居民身份时,才会运用到下一条规则。以此类推,直到你的税务身份被确定为止。

配偶、子女居住在加拿大,而先生做非税务居民非常重要的依据,就是中国纳税记录。如果中国有正式纳税证明、大部分时间又在中国居住、大部分生活联系都在中国,来加拿大只是度假,像这样的人,就应该被认为是加拿大视同非居民。

非税务居民身份判定牵涉到《中加税务协定》中最复杂部分,应该要找专业会计师,特别是专精于处理中加税务的会计师或税务律师来协助处理。

在加拿大税法体系里,判定居民身份最高级系统就是上税务法庭,由法官来就当事人和加拿大税局双方所提出事实的论据和证明,做出公平裁决。根据目前加拿大《所得税法》和多项联邦法院关于税务居民身份判决,可以得出一个明确结论:相当一部分太空人移民,都没有义务在加拿大申报他们的海外收入和海外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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