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特封禁特朗普引发的舆论余波,至今未了。笔者曾写过一篇文章,从美国宪法修正案角度,分析推特封禁特朗普,认为这事与美国版的“言论自由”没有关系。
美国版的言论自由,或者说美国法律认定的言论自由,专指以国会为核心的权力机构,不得禁止公民言论自由,而不是社会内部的言论生态。推特作为私人企业,不在该宪法条款规范之内。
不过,上次的文章没有提及,真正规范美国互联网服务平台的是CDA230条款。推特封杀特朗普,依仗的就是230条款授权。没有这一法律授权,打死推特也不敢封禁特朗普。特朗普在任期间,反击推特的主要手段,也不是指控推特侵犯了他的言论自由,而是坚决要求国会取消230条款,撤回赋予互联网服务平台的特权。
就此而言,推特与特朗普之间的反复博弈,都是在CDA230条款框架内展开的。讨论推特封禁特朗普,不如探讨230条款,追溯其来龙去脉,分析其利弊得失。
CDA230条款全称是Section 230 of the Communications Decency Act,即美国联邦通信规范法的第230条款。它是二十多年前通过的通信规范法的一个组成部分。
当时,互联网刚刚兴起,1992年被允许商用。美国电视和电台中的色情内容,可以受到联邦通信委员会有效监管,但是互联网还缺乏监管法令。1996年2月,联邦国会通过一部《通讯规范法案》,经克林顿总统签署成为法令,以便规范互联网和有线电视的色情内容。
通讯规范法第一部分规定,任何通过互联网,向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提供或者传送下流、淫秽的评论、要求、建议、形象等材料或信息,情节严重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根据这一规定,互联网服务平台将面临巨大风险。他们能够保证自己不向年轻人提供色情信息,但是却无法保证庞大而分散的互联网用户遵纪守法。要是不说清楚平台与用户之间的关系,他们就会时刻存在陷入法律诉讼的风险,根本没法经营。
早在两年前,美国互联网平台就感到到了阵阵寒意。一位匿名用户在Prodigy 网络论坛上创建了一个帖子,声称Stratton Oakmont 公司管理者存在发行股票欺诈行为。该帖子受到网络读者广泛关注,导致Stratton Oakmont 公司业绩急速下跌。
Stratton Oakmont向Prodigy公司索要匿发帖人信息,遭到拒绝后,就把Prodigy公司告上了法庭。纽约最高法院判定,Prodigy公司作为网络服务商,对其所提供的留言版具有一定管理职责,而他们未能及时删除诽谤原告公司的帖子,所以应当对原告损失承担相应的刑事及民事责任。
虽然事后证明,Stratton Oakmont 公司总裁 Danny Porush 确实存在犯罪行为,并成为著名电影《华尔街之狼》的原型,但是Stratton Oakmont案的司法判决,却让网络平台十分恐慌。按照这个判决,网络平台可能会时刻面临网络诽谤诉讼,根本没法经营。
为此,众议院讨论《通信规范法案》时,两位议员提出一份补充意见,将网络平台与用户剥离的动议,附在法案后面,此即后来的230条款。
CDA230条款反对将网络平台等同于网络用户:
No provider or user of an interactive computer service shall be treated as the publisher or speaker of any information provided by another information content provider.
据此,网络提供商或使用者,都不得被视为其他任何信息内容的发布者或发言人。进而言之,网络平台不必为用户提供的内容承担任何责任,哪怕是涉嫌违法的信息,。
在此基础上,230条款又规定,网络平台如果出于善意,对暴力、色情等内容采取限制,或者限制网络用户访问平台,都不必承担任何民事责任。
《通信规范法》生效后,立刻引来司法挑战。1996年4月,一个名为Zeran的美国人,状告美国在线论坛(AOL),理由是有人冒充Zeran在论坛发帖售卖T恤,而T恤上印有颂扬俄克拉荷马联邦大楼爆炸案的标语,让人看后感到很不舒服。
由于发帖人留了Zeran家中电话,Zeran不断接到辱骂电话,即使他通知了AOL,帖子还是不断出现。Zeran不胜其烦,一怒之下将AOL告上了法庭,指控AOL对不实帖子存在“错误散布”责任。其代理律师指出,230条款仅规定互联网平台不需要担负出版责任,而没有免除其散布责任。
经过反复诉讼后,美国两级法院都援引230条款,驳回了Zeran请求,认为CDA 230 给了互联网服务商完全的免责保护,不仅无须负担出版者责任,也不需要担负散布者的责任。1998年6月,最高法院拒绝审理Zeran上诉,使得联邦巡回法院判决成为最终判决。
《通信规范法》的第一部分,也很快遭到司法审查的挑战。言论自由倡导者认为,此法对于网络色情内容的规定,使得互联网用户动辄得咎,大家将很多小说或脏话贴到网上后,都可能面临违法风险。这严重侵犯了宪法赋予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利。
1997年6月,最高法院在雷诺诉美国公民自由联盟案(Reno v.American Civil Liberties Union)中裁定,《通信规范法》违反了宪法第一修正案赋予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利,禁止淫秽内容的规范条款应当废止。
两个案例结束后,《通信规范法》大部分被废止,只保留了230条款。230条款和司法判例,为互联网平台提供了一道不同于传统媒体的“免死金牌”,它不仅无须承担出版责任,也不必担心传播谣言或诽谤言论而成为被告,而且还可以自主决定如何对待用户的言论。
在某种意义上,美国互联网平台以及后来的社交媒体,都成为了拥有“生杀大权”的绝对自主经营者。有美国法学家甚至认为,像推特这样的社交媒体,根据230条款,可以想封杀谁就封杀谁,不存在违法之说。
推特就是依据230条款,默许各种挑战2020大选的言论存在,也是依据230条款,将特朗普言论标注为“未经证实的信息”,直至永久封号。
客观地说,230条款的存在,确实为美国早期互联网平台发展,提供了必不可少的保护。如果没有这道保护,互联网平台时刻面临诉讼风险,根本不可能发展到今天的规模。从行业和经济发展来说,230条款功不可没。
但是,到了今天,推特、脸书等社交媒体已经成为巨头,具有了超越传统媒体的影响力。他们的立场和审查标准,足以主导整个互联网的言论生态。他们做对了,对社会秩序有好处;做错了,则可能雪上加霜,恶化本来已经存在的社会撕裂。
他们的一举一动,都牵动着美国社会的言论脉搏,让各方势力议论纷纷,甚至高度不满。
具体到这次大选,美国左右两党都对推特的立场高度不满。民主党人认为推特过于宽松,使得质疑大选的谣言满天飞,负有纵容之责;共和党人则指责推特为左翼站台,协助民主党人打压合理的质疑言论。
推特、脸书们到底怎样做才合理,才让人满意?这取决于CDA230条款的授权。法律给予他们什么样的权力,他们就会行使什么样的权力。目前仍然有效的230条款,赋予了他们在平台内部绝对的“生杀大权”,而没有像对待传统媒体那样,既给予权力又限定责任,显然是不合理的。
接下来,如何详细地界定互联网平台的自主特权,以及如何让他们在享受自主特权之余,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应该是美国国会修订CDA230条款的主攻方向。
文/胡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