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语境下提起“游说”,很容易想起来苏秦、张仪这些穷尽心力,以三寸不烂之舌左右天下格局,最后自身难的保“纵横家”。可能由此原因,在加拿大谈到“游说”(lobby),一些华裔社区成员不以为意,甚至有恶评——其实这是对加拿大游说业的不了解。

在加拿大,游说是一个光明正大的行业,不仅收入高,受各行各业、包括政府的重视,而且不是一般人能轻易跨入的行业。

先定义“游说”。在加拿大,游说是指任何有组织的去试图影响“当局”(authorities)的行为,这些行为的实施者可以是组织、个人、公司或者其他政治相关者。从联邦层面而言,当局包括政府中各行政机构(bureaucracy),总理、内阁、部长,国会,还包括如政党、法院、参议员等等方方面面与政策、法律相关的机构或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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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的现代游说产业产生于1960年代,发展于1970年代。到了1980年代,由于加拿大政府缩编削减了政府内的智囊团,从而更依赖于外部的智库,游说业得以大爆发。

1985年,加拿大推出了《游说法(Lobby Act)》以管理游说业,保持其公开透明。1995年《游说法》又有所增补。《游说法》对游说的管理机构、“说客”、如何登记和管理、禁忌与惩罚等都有详细的规定。违反游说法最高可能被处罚20万以内的罚款或/及2年以内的徒刑。

《游说法》明确指出,凡是以获得报酬为目的,代表任何人或任何组织机构进行游说的人是“说客”,需要登记及报备每个月的游说行为,保留电话和会面记录10年之久以备查验。具体的游说行为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通过与公职人员接触,试图去改变、推出、延伸、发展某一法律、政策、公共规则或获得资助等财务益处;另一类是安排公职人员与任何人会谈。

游说的目标是公共服务领域的人员,因此,《游说法》规定,除了几种特殊情况,公职人员离职五年内不可以作为说客。同时,为了理清关联,说客在登记时需如实陈述自己在公共服务领域的工作经历。  

《游说法》既严格管理,又限定了范围,促动游说活动的透明化,但又避免将其他活动网罗入内。因为,事实上,加拿大政府对游说行为持欢迎态度。除了上述所说的政府需要依赖外部智库这个原因,还因为政界认为,游说组织、关注组织(advocacy group)、压力组织(pressure group)等对政策制定的关注和影响,有利于在复杂的社会情况下形成更好的政策。

并且,一些专业性强的行业,政府部门更依赖于行业专家给与的建议。如农业、医疗、矿业等行业的“行会”组织,与政府部门的沟通非常频繁和紧密,有的还有与部长会面的“年会”制度。相对于几年一选、换届频繁的内阁部长,这些组织与相对稳定的政府部门关系更密切。

为了便于沟通,很多大的组织、游说公司都在渥太华设有总部,雇佣全职、高薪雇员。这些雇员不仅要“上知天文下知地理”,更要懂得政府的运作规律、相应的法律程序,有超强的沟通技能等等。不菲的年薪,必然对应不低的入职门槛。他们虽然不会像政客般抛头露面,但是他们对于加拿大政治的深层介入恐怕比大多数政客更甚。

仅2018-19年,有2782家组织和6819名说客注册,他们登记的对两会议员、政府高级职员、各部成员等游说达30000次。其中提交登记报告最多的前三名是加拿大矿业联合会(The Mining Association of Canada)320次,涉及主题为环境、矿业、原住民事务、国际贸易、气候变化;加拿大大学联盟(Universities Canada)180次,涉及主题为教育、雇员及培训、基础设施、研究和发展、原住民事务及健康;贸易联盟(Unifor)154次,涉及主题为司法和法律实施、经济发展、国际贸易、工业、雇员及培训、劳动、林业、广播、艺术及文化。

从加拿大政界接受的思路来看,这些压力组织、关注组织、游说组织等等,皆代表社会各界的声音,是加拿大政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加拿大的政治制度鼓励发声。作为个人发声的力量太弱,所以,“声气相投”、利益一致的人们组成群体来集体发声。发声,被认为是健康、平常的大众参与政治、接触政客、实现自己的政治诉求的方式。为了经济诉求的组织,大多会形成游说组织;为了大众利益的组织,则多通过社会运动来引发社会对某一议题的重视、通过影响和改变大众观念来影响政策。

了解加拿大政治体系的基本规则,才会明白为何在加拿大越发声越受重视和尊重。沉默、忍耐、不赞同又不敢吭声,不仅不能委曲求全,还说明根本不了解这个社会。试图以“温良恭俭让”在加拿大求和谐,是南辕北辙。

在加拿大,要敢于发声、积极发声。越发声,才越有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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